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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見細節
都市開發利得回饋社會住宅
根據《住宅法》,獎勵民間興辦是另一種興辦社會住宅的方式。但在實際執行上,其執行績效至今迄今績效掛零。民間開發商往往以追求利潤為首要目標,因此不願意投入到社會住宅的興建和營運管理中,這是現實所限。由於現實的限制,我們需要激勵民間開發商參與社會住宅的興建和營運管理,例如提供更多的獎勵措施,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等等。只有這樣,才能夠更好地實現社會住宅的發展,滿足人民對住房的需求。
在國外一些國家及城市,如紐約、巴黎及韓國等,皆有在都市計畫重劃開發區或推動都市更新時,規範回饋提供社會住宅的機制。此外,像荷蘭、法國等國家透過都市再開發,利用市場住宅、商場、停車場等項目的收益,補貼社會住宅的興建資金。
而在台灣,都市土地開發過程中,政府提供了大量的都更容積獎勵、容積移轉、增額容積等機制,進而創造鉅額的開發利益,但是相較於國外常見的作法,政府並未要求開發商回饋社會住宅(或可負擔住宅)作為平衡措施。換言之,開發商在獲得大量利益的同時,社會並未從中獲得同等的回饋。因此,我們建議政府在都市土地開發中,應該要求開發商回饋社會,例如增加社會住宅建設比例或提供可負擔住宅等,以建立更加公平、合理的城市發展模式。
台灣基進認為,都市開發所獲得的利益應當回饋社會,因此都市計畫重劃開發區應提供一定比例的社會住宅。此外,公辦都市更新應將社宅列為政府分回的優先項目。達到一定規模之容積獎勵、容積移轉、增額容積等個案也應要求回饋一定比例的社會住宅。同時,因應少子化造成私校退場,釋出之土地由地方政府統籌管理,其土地應當用於興建社會住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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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於:2024/01/08